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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游娱乐欧洲杯直播:北海市海洋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九游娱乐欧洲杯直播 发布时间:2026-01-15 11:24:27九游娱乐免费下载安装:
2021年12月5日22时35分许,北海海警局海城第二工作站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查获一艘悬挂“桂钦渔12636”船牌涉嫌采用电鱼方式捕捞的渔船,随后立案审查。2022年12月22日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苏某进等5人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为由决定不予起诉。2023年2月21日北海海警局海城第二工作站将案件材料移交涠洲岛旅游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处理。经报北海市海洋局立案批准,执法人员
经查明,当事人苏某进雇请石某南等4人驾驶“桂钦渔12636”(船长20.80米,型宽5.4米,型深2.78米,G128ZCa主机1台,主机总功率162千瓦)于2021年12月5日1900时在涠洲岛海域(北纬21°09′,东经109°02′至北纬21°03′,东经109°02′)进行电拖网作业。
(一)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由当事人苏某进提交并签字确认。证明该船渔业捕捞许可证编号为:桂(钦渔)船捕(2019)HY-100012号,作业类型:拖网;作业方式:单船;渔具:单船有翼单囊拖网。
(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复印件,复印件由当事人苏某进提交并签字确认。证明船舶登记的所有人为黄某伟(该船实际船主为苏某进),船名号“桂钦渔12636”,木质渔船,总长26.3米,船长20.80米,型宽5.4米,型深2.78米,主机1台(G128ZCa),主机总功率162千瓦。
(三)清点记录、销毁记录,系海警移交卷宗材料(P152-153)。证明桂钦渔12636被查获时船上有三角鱼、青蟹、皮皮虾、明虾、杂鱼等共计19.85KG,因该批渔获物在查获时已发臭,海警执法人员已经进行销毁。
(五)涉案船舶证据图片,系海警移交卷宗材料(P175-194)。证明桂钦渔12636船上安装有起网机、底拖网、发电机等捕鱼工具,被查获时海域为北纬21°02′128″,东经109°02′953″,被查获时船上有渔获物。
(六)《自治区渔政指挥中心关于苏某进、吴某志等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有关问题的函》,系海警移交卷宗材料(P156-157),证明当事人苏某进使用的捕捞工具为电鱼工具。
(一)《吴某志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苏某进驾驶桂钦渔12636于2021年12月5日19时当日晚海警登船检查期间在北纬21°09′,东经109°02′至北纬21°03′,东经109°02′附近海域利用底拖网进行电捕鱼作业的事实。确认北海海警局海城第二工作站移送的案件材料中均是他本人签名。
(二)《吴某潮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苏某进驾驶桂钦渔12636于2021年12月5日19时当日晚海警登船检查期间在北纬21°09′,东经109°02′至北纬21°03′,东经109°02′附近海域利用底拖网进行电捕鱼作业的事实。确认北海海警局海城第二工作站移送的案件材料中均是他本人签名。
(三)《石某南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苏某进驾驶桂钦渔12636于2021年12月5日19时当日晚海警登船检查期间在北纬21°09′,东经109°02′至北纬21°03′,东经109°02′附近海域利用底拖网进行电捕鱼作业的事实。确认北海海警局海城第二工作站移送的案件材料中均是他本人签名。
(四)《张某华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苏某进驾驶桂钦渔12636于2021年12月5日19时当日晚海警登船检查期间在北纬21°09′,东经109°02′至北纬21°03′,东经109°02′附近海域利用底拖网进行电捕鱼作业的事实。确认北海海警局海城第二工作站移送的案件材料中均是他本人签名。
《苏某进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苏某进驾驶桂钦渔12636于2021年12月5日19时当日晚海警登船检查期间在北纬21°09′,东经109°02′至北纬21°03′,东经109°02′附近海域利用底拖网进行电捕鱼作业的事实。承认其在2019年10月左右向黄某伟购买了“桂钦渔12636”渔船,确认北海海警局海城第二工作站移送的案件材料中均是他本人签名。
(一)由北海海警局海城第二工作站制作的《检查笔录》1份,该笔录经当事人苏某进,证人石某南、吴某潮、吴某志、张某华签字确认。证明当事人苏某进驾驶桂钦渔12636于2021年12月5日22时35分在北纬21°02′,东经109°02′附近海域利用底拖网进行电捕鱼作业的事实。
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苏某进涉案船舶有底拖网2张,网具网目平均尺寸均为40毫米。船名号“桂钦渔12636”,木质渔船,总长26.3米,船长20.80米,型宽5.4米,型深2.78米,主机标识牌已被腐蚀无法看清。
当事人苏某进在禁渔区范围内使用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办法来进行捕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2023年3月27日,本机关向当事人苏某进直接送达了《北海市海洋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北海(渔业)涠告﹝2023﹞1号)。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苏某进在禁渔区范围内使用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办法来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三)项的规定。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四)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北海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开户银行:建行营业部,账号:03353。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海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办法来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允许超出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任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任部门规定。
(四)生产、销售、使用小于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任部门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
在特定水域使用鱼鹰、灯光诱捕方式捕鱼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任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来得到的,在内陆水域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海域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很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三)使用小于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任部门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捕捞、收购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

